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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基本构成 |
1、国家标准定义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2、国家标准分类
2.1按照标准执行情况,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2.2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2.3按照覆盖范围,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其执行情况依然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3、标准代号
3.1国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GuoBiao)
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T"是推荐(Tuijian)的意思)
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国军标代号:GJB
3.2行业标准代号
CB——国家船舶标准
LY——国家林业标准
BB——国家包装标准
QX——国家气象标准
SN——国家商检标准
JB——国家机械工业标准
(目前共有62种行业标准)
3.4地方标准代号
DB ×× ×××-××××
标准发布年号,如2009
标准序号
标准发布省代号,如河南为41
地方标准
3.2企业标准代号
Q/×× ××× ×××-××××
标准发布年号(四位),如2009
顺序号(三位)
企业代号(三位)
企业隶属行政区代号(区、县两位汉语拼音字头)
企业标准
4、标准引用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三种:一种是等同采用(IDT),第二种是修改采用(MOD)。第三种是非等效采用(NEQ)。
4.1等同采用
所谓等同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4.2修改采用
所谓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4.3非等效采用
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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